事项编码 | 3707240232309-000 |
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 63号“二、主要职责 (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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