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2314-000 |
事项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招投标、工程造价及定额、劳保费统筹、施工许可审批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处311285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