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2315-000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修订的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招投标、工程造价及定额、劳保费统筹、施工许可审批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处311285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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