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2335-000 |
事项名称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 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二)越级进行测评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1017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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