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2337-000 |
事项名称 | 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一、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二、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1017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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