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2387-000 |
事项名称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 第三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九)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河道管理站 330053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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