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2389-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水政渔政管理站 330053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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