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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32394-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打井;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33005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