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82-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6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治安保卫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拘留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治安大队 321244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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