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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42304-000
事项名称 对有《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1、《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