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2311-000 |
事项名称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公布)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轮伐、择伐、间伐等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公益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制定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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