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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42317-000
事项名称 对有《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