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2319-000 |
事项名称 | 对有《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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