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2321-000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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