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2334-000 |
事项名称 |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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