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2336-000 |
事项名称 | 对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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