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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42336-000
事项名称 对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