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42339-000
事项名称 对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五款: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