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2339-000 |
事项名称 | 对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五款: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