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2340-000 |
事项名称 | 对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1、《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2、《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省政府令第227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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