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2388-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1月13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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