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42394-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十一)负责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水政渔政管理站 330052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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