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52303-000 |
事项名称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8号)一、主要职责 (四)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实施对违反《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行为的裁定和处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工程管理科 32199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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