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52305-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8号)一、主要职责 (四)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实施对违反《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行为的裁定和处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工程管理科 32199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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