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52306-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8号)一、主要职责 (四)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实施对违反《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行为的裁定和处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工程管理科 32199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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