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52379-000 |
事项名称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5号(六)中主要职责:负责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536-318671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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