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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62309-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