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95-000 |
事项名称 |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治安保卫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拘留,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31266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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