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97-000 |
事项名称 |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二)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拘留、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32169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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