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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62380-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施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