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2380-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施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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