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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1103-000
事项名称 对猥亵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治安保卫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拘留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治安大队 321244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