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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62399-000
事项名称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