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22-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60号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法律法规执行程序和法律文书把关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和拟定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212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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