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65-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36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212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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