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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72369-000
事项名称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地质矿产部关于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地发〔1997〕140号)三、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决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131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31130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