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74-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法收购、销售无合法采购权的矿产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省人大常务会公告第107号公)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质矿产部关于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地发〔1997〕140号)三、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决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icrosoft\Web P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212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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