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80-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3.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县域内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科 0536-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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