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81-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3、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地震监测台(站)和宏观观测网点的日常管理及观测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保证地震观测资料、观测数据的及时上报;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全县的地震分析预报意见;负责县域内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科 0536-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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