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82-000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未依法对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或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4.负责震灾预防工作。监督和管理重大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执行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科 0536-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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