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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72383-000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4、负责震灾预防工作。监督和管理重大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执行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负责县域内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业务科 0536-32124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