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84-000 |
事项名称 | 对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4、负责震灾预防工作。监督和管理重大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执行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科 0536-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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