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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72386-000
事项名称 对占用、拆除、损毁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3、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县域内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业务科 0536-32124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