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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72387-000
事项名称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或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3、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县域内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业务科 0536-32124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