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88-000 |
事项名称 |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启用、维护、管理、不当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3月省政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二)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三)不依法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四)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5.负责地震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指导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生命线工程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科 0536-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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