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89-000 |
事项名称 | 对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4.负责震灾预防工作。监督和管理重大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执行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科 0536-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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