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2390-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4.负责震灾预防工作。监督和管理重大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执行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科 0536-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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