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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302-000
事项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2〕11号)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203号)(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6元/户.月;县城规划区服务范围内的村(居)居民5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居民,凭有关证件给予优惠照顾,2元/户.月。(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职职工人数3月/人.月(对义务教育学校、非盈利的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和所有在校学生免收)。(三)企业(餐饮业、商业、服务业除外)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职职工人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环卫处 321752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