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303-000 |
事项名称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2月23日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91]鲁水计字第185号文联合颁发)第六条第一款?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的制订原则为:采砂、采石、取土按不超过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25%计收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砂资源管理执法大队的批复(临编发〔2009〕18号)1、主要职责:行使砂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执行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河道采砂管理费第六条?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的制订原则为:?1.采砂、采石、取土按不超过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25%计收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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