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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304-000
事项名称 河道采砂管理费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建筑用砂费率2%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砂资源管理执法大队的批复(临编发〔2009〕18号)2、主要职责:行使砂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建筑用砂费率2%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