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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305-000
事项名称 建筑用砂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依据《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2月23日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91]鲁水计字第185号文联合颁发)?第七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管理单位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五百至三千元。若需增设辅助设施(道路、坟道、路口),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开采活动全部结束恢复平整后,经河道管理单位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开采单位或个人,否则从保证金中抵顶恢复工程费用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砂资源管理执法大队的批复(临编发〔2009〕18号)3、主要职责:行使砂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执行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2月23日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91]鲁水计字第185号文联合颁发)? ?第七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管理单位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五百至三千元。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