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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306-000
事项名称 采砂保证金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依据《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2月23日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91]鲁水计字第185号文联合颁发)?第七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管理单位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五百至三千元。若需增设辅助设施(道路、坟道、路口),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开采活动全部结束恢复平整后,经河道管理单位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开采单位或个人,否则从保证金中抵顶恢复工程费用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