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2303-000 |
事项名称 |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3、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县域内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实施条件 | 1、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2、对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科 0536-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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